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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釋法丨關注詢證函效力 嚴防法律風險
作者:admin   發布時間:2023-10-09  浏覽:15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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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中(zhōng),詢證函往往作爲訴訟案件的重要證據。因法律并未對函證的性質作出明确規定,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會發生(shēng)分(fēn)歧。因此,要全面把握函證的含義、适用範圍以及性質,才能對案件作出準确的判斷。現精選康旅集團案例進行分(fēn)析,具體(tǐ)如下(xià):

一(yī)、基本案情

2010年9月28日,恒信公司、楓葉公司簽訂協議,約定合作開(kāi)發某房地産項目。2017年1月13日,因項目合作開(kāi)發過程出現糾紛,楓葉公司以恒信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作協議,并由恒信公司退還楓葉公司投資(zī)款及按照年利率12%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的資(zī)金占用費(fèi)共計1450萬元。

訴訟過程中(zhōng),楓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恒信公司向其出具的《往來款詢證函》, 詢證函載明投資(zī)款1000萬元,資(zī)金占用費(fèi)450萬元(以12%計算)。

二、法院審理結果

經法院審理,判決恒信公司向楓葉公司支付投資(zī)款及資(zī)金占用費(fèi)共計1450萬元。

三、裁判思路

法院認爲,《往來款詢證函》是恒信公司向楓葉公司出具,與恒信公司審計報告及憑證記載相一(yī)緻,經楓葉公司核對後在“信息證明無異”一(yī)欄簽章認可,且詢證函中(zhōng)對資(zī)金占用費(fèi)按照年利率12%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,應予支持。楓葉公司抗辯《往來款詢證函》僅用于賬目處理的主張與查明事實不符,法院不予采納。

四、最高院優選案例

(一(yī))案件基本情況

原告隆源公司訴稱:其與三菱設備公司存在供貨合同關系,三菱設備公司在2016年12月13日前尚欠貨款77,007.00元未予支付,訴請法院判令三菱設備公司支付上述欠款。

法院經審理查明:2017年2月15日,信永中(zhōng)和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三菱設備公司的聘請,對三菱設備公司财務報表進行審計,向隆源公司發送往來款詢證函,隆源公司在信息證明無誤處加蓋财務專用章後,向信永中(zhōng)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回函。

在質證過程中(zhōng),三菱設備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,但認爲該函證并不代表其公司意見,不是其向隆源公司發的函件,而是向會計師事務所發的函件。

法院經審理判決:三菱設備公司于判決生(shēng)效後十日内向隆源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12月13日的貨款77,007.00元。

(二)法官案例評析

1. 被詢證單位對詢證函項下(xià)的數額認可并加蓋單位公章回複,構成雙方對債權債務數額的确認。本案中(zhōng),信永中(zhōng)和會計師事務所向法院出具證明:其承接三菱設備公司2016年财務報告審計項目,執行函證程序,并取得了隆源公司信息無誤的回函。在質證過程中(zhōng),三菱設備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,但認爲該函證并不代表其公司意見,不是其向隆源公司發的函件,認爲不應支付詢證函所記載的應付賬款,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,故對其抗辯意見,法院依法不予采納。

2. 三菱設備公司對詢證函的真實性不持異議,但辯稱不承擔付款責任,認爲詢證函并不形成雙方的權利義務,不能以詢證函所載金額确認欠款金額。合議庭向其釋明,要求其提供涉隆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公司賬簿記錄,但三菱設備公司拒不提供,亦不提供信永中(zhōng)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,在無相反證據推翻詢證函所記載的欠款77,007.00元的情況下(xià),應當以詢證函所記載的應付賬款數額作爲三菱設備公司的欠款額,故三菱設備公司應當依法向隆源公司支付所欠貨款77,007.00元。

五、教育與啓示

詢證函是企業在财産清查中(zhōng)爲了核實往來款項的真實性而寄送往來單位的一(yī)種核對函件,通常成爲交易對手作爲确認債權債務金額、主張中(zhōng)斷訴訟時效的有力武器。

因此,作爲寄送往來詢證函的一(yī)方,應具有審慎的态度和注意義務。集團各級公司在寄送詢證函時,應當确保詢證金額與實際欠款金額一(yī)緻;同時,在收到詢證函時,認真核實、據實填寫,對回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。

集團公司及各級下(xià)屬單位應當深入了解詢證函中(zhōng)涉及的财務語言、法律事實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,使詢證函在企業生(shēng)産經營和訴訟中(zhōng)發揮最大(dà)作用。